廣州知產法院近10年因知識產權侵權百起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標桿性的經典判決案例,下面我們來逐期分享,希望從事知產的打假律師或知識產權打假公司人員能從中了解更多司法實踐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判定原則;
正某公司訴廣州食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一、案情簡述
正某公司系“正某”“正某雞排”等9個涉案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正某公司在全國開設有兩萬余家分店,明星黃某系其形象代言人,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后正某公司發現,廣州食某公司等共同進行加盟招商,在其線下門店、宣傳廣告中均大肆使用“白羽正某”等侵權標識,且使用明星黃某形象進行宣傳。各被告宣傳其招商模式,包括店鋪形式、代理形式兩種模式,其中店鋪模式最低費用為3萬元左右,代理費用則高達10萬元左右。被告銷售員工微信朋友圈顯示,全國各地均有被告的加盟合作店鋪,僅簽約成功就有50多家。正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萬元。
二、裁判認定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各被告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正某公司多個商標權,并使用正某公司的代言人形象進行虛假宣傳,實施的是全方位的侵權行為。通過綜合考量被告的侵權情節、侵權規模、侵權故意等因素,認為被告的侵權情節嚴重,對于正某公司關于按照5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關于基數,通過整理被告3個微信朋友圈中附文顯示的加盟商地點、身份等內容,已基本可見加盟商共56家,其中代理20家,再以被告宣傳中最低合作費29800元、代理費80000元計算,可得2672800元。僅以該部分金額進行計算,被告獲利再加上5倍的懲罰性賠償,得到的金額已遠超本案訴請,對正某公司主張1000萬的賠償金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全額支持。一審判決后,僅被告李某康提起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二審法院按其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意義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遏止與預防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的制度,權利人可請求法院作出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解決我國知識產權“賠償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能夠切實提升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賠償數額、一定程度上遏止頻發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進而如何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成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一大難題。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知識產權侵權往往具有復雜性、隱蔽性,其侵害難以直接觀察,故存在賠償數額“舉證難”和相關證據鏈條缺失的情形。對于部分知識產權嚴重侵權案件,存在因難以計算基數,而未適用懲罰性賠償,導致案件賠償額相較于侵權行為性質而言偏低。這是很多知產打假律師及知產打假公司在處理知產案件中最為頭疼的問題。
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權利人已最大化完成對于侵權人可能存在侵權獲利的舉證,但根據其舉證,仍不能準確計算出侵權人獲利的確切數字。一審法院通過梳理案情,對涉及被告侵權獲利的復雜證據予以整理、部分采信,在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的部分獲利數額的基礎上,認定侵權人獲利數額加上倍數,已經超過權利人的訴請,從而全額支持了原告的1000萬元訴請。雖然懲罰性賠償需要以確定的賠償基數為前提,但是對于賠償基數的計算精度不宜作過于嚴苛的要求,可以根據現有證據裁量確定合理的賠償基數。司法要敢于“亮劍”,對于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加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力度,才能實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威懾作用。
分享本案的意義除警醒心存惡意的侵權行為人能及時停止不法侵權行為(或中止侵權行為的念頭)同1時也希望給從事知產領域的打假律師、打假公司的代理同行能深刻理解實踐中如何能更好的為權利人實施權益保障也給予侵權行為人最大力度的懲戒,共同維護一個清潔、公正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