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識產權法院10年百案之懲罰性賠償經典判決案例分享。該案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標桿性。從社會關注熱點、司法工作難點出發供從事知識產權維權打假律師及知識產權打假公司從業人員及社會各界了解、借鑒。為進一步為優化國內市場環境,弘揚法律嚴正之風提供了很好的參考標準。
(一)案件情況;
阿某公司是一家制造醫療美容產品的公司,其向我國申請注冊了“U××××××”商標。柯某公司是在2015年注冊從事醫療美容器械生產、銷售的企業,曾于2016年10月因銷售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超聲治療儀(俗稱“超聲刀”)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2017年8月8日,阿某公司與柯某公司就商標侵權行為達成和解。但柯某公司在之后仍繼續生產、銷售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產品,并于2019年9月10日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阿某公司主張,柯某公司未經許可在超聲治療儀上使用涉案標識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二)一審判定
被訴侵權產品整機、配件均為侵犯阿某公“U××××××”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在醫療用超聲器械行業的知名度較高、柯某公司與阿某公司簽署《和解協議》后未停止侵權行為、被訴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以及柯某公司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已被刑事處罰等因素,判決柯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包含合理費用)12萬元。
(三)二審判定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柯某公司在受到行政處罰并與阿某公司達成和解后,并未履行協議,而是繼續實施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銷售數額巨大,且侵權產品直接用于人體面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依法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刑事案件中查明的柯某公司銷售產品數量以及柯某公司供述的單位利潤,計算出柯某公司的侵權獲利在652500元至870000元之間。綜合考慮柯某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情節等因素,按照上述賠償基數的2倍確定賠償數額,據此計算的數額已超過阿某公司的訴請。2021年3月3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改判柯某公司賠償阿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四)社會意義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改革的新亮點,敢于先行先試,在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道路上亦走在全國前列。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發布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根據該司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首案。本案判決根據侵權人在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與權利人和解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認定侵權人存在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最終確定了2倍的懲罰倍數,在原審判決僅支持12萬元的基礎上,提高了近8倍的賠償數額,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極大地震懾了惡意侵權人。本案裁判為今后適用懲罰性賠償提供了可參考借鑒的思路,給眾多從事知產打假維權律師及商標打假公司的工作人員提供了很好的參考性是解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賠償低、優化知識產權法治環境的一次有益探索。本案于2022年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懲罰性賠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