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維權過程中對于商標侵權行為的銷售商、生產商、批發商之間怎么承擔責任?
商標侵權中,原告權利人一般會把銷售商、生產商、批發商等一并告上法庭,讓他們承擔連帶責任。法官一般也會在庭審中詢問原告,讓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并且會釋明一般這些侵權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問原告是否還堅持原來的訴請。那么
商標侵權中銷售商、生產商、批發商之間的責任承擔的背后的理論是什么呢?關于生產商和銷售商的責任關系,有三種理論:分別責任說、部分連帶責任說和全部連帶責任說。分別責任說認為生產者的生產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銷售者的銷售行為是獨立的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如生產商賠生產獲利,銷售商賠銷售獲利)部分連帶責任說認為生產者、銷售者基于生產、銷售行為對損害結果的關聯共同性而構成共同侵權,銷售商應在所銷售侵權商品范圍內與生產商承擔連帶責任。全部連帶責任說認為應由生產者、銷售者對權利人承擔全部連帶責任。若存在意思聯絡或深度關聯(如夫妻股東公司、同一控制人、特許經營模式),則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例:夫妻股東公司侵權,視為“一人公司”,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銷售商、生產商、批發商(屬于銷售商的一種)之間的責任承擔,需根據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行為關聯性等因素綜合判定。以下是基于最新司法實踐和法律法規的責任劃分分析:
一、責任認定基本原則生產商核心責任:作為侵權源頭,生產商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商標生產商品,構成直接侵權(《商標法》第57條)。賠償范圍:需承擔權利人全部損失,包括侵權獲利、商譽損害等。若存在惡意侵權(如攀附知名商標、重復侵權),可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銷售商(含零售商、批發商)免責條件:若銷售商能證明 “合法來源”+“主觀善意”(不知商品侵權),則免除賠償責任,但仍需停止銷售并承擔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商標法》第64條)。賠償責任:若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如未審查供貨資質、低價進貨知名商標商品),或故意銷售侵權商品,需獨立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可能被行政處罰(沒收、罰款)。批發商作為中間流通環節,批發商責任與銷售商相同,需區分是否參與生產或品牌運營。若僅轉售商品且符合合法來源抗辯條件,可免賠;若與生產商共謀或自行貼牌,則視為共同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責任承擔形式及關聯性
合法來源抗辯的關鍵要素客觀要件:需提供完整交易鏈證據(增值稅發票、供貨合同、支付憑證等),單方憑證(如入庫單)通常無效。如果沒有這些完整的證據鏈,也不是一定不可以。司法實踐中很多零售商根本無法取得這些完整的書面文件,這時候法院會視查明的情況降低證明標準。主觀要件:需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如審查供貨商資質、商標注冊證),知名商標的注意義務更高。只是單獨抗辯價格雖然比市場價低但是也不便宜,一般不會被采納。
三、司法實踐中的突破性裁判規則穿透式追責若生產商惡意注銷公司或設置關聯公司規避責任,法院可穿透公司面紗,追究股東連帶責任。例:股東在訴訟中注銷公司,需承諾承擔債務,否則個人擔責。舉證妨礙推定侵權人拒不提供財務賬簿時,法院參考權利人主張的銷售額計算賠償,并適用懲罰性賠償。例:熱某公司拒交加盟費賬簿,法院按權利人主張的172萬元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生產者的認定標準商品標注的企業名稱、商標持有人、線上店鋪運營者均可被推定為生產者,需自證相反事實。例,商品標注的企業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名稱已經被盜用(比如有些酒類生產商是需要資質的,有些貼牌的企業沒有生產資質就把他人的企業名稱寫到商標上)。例:B公司冒用C、D、E公司名稱生產商品,因歷史合作關系和法定代表人間關聯,被認定共同生產。
四、風險防范建議對銷售商/批發商嚴格審查供貨商資質,保留完整進貨憑證(發票、合同);避免銷售與知名商標高度近似的商品,定期排查庫存。對權利人起訴時可將生產商與銷售商列為共同被告,利用銷售商線索追溯生產源頭;對惡意侵權主體,主張懲罰性賠償并舉證主觀惡意(如模仿包裝、重復侵權)。對生產商確保商標使用不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避免全盤模仿知名品牌;在特許經營中規范商標授權,防止加盟商侵權牽連。
總結
商標侵權責任的核心在于:生產商承擔根源性責任,銷售商可通過合法來源抗辯免賠,但關聯主體(如夫妻公司、特許經營方)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當前司法趨勢通過 穿透追責、懲罰性賠償、舉證妨礙規則提高侵權成本,尤其針對產業化、隱蔽性侵權鏈條。實務中需精細化取證,善用《公司法》與《商標法》的責任聯動機制。必要時可找到專注知產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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